贋復補綴牙科專科醫師證書展延申請之有效學分認定細則說明
贋復補綴牙科專科醫師證書展延申請之有效學分認定細則說明
日期 115年10月10日
一. 基本原則
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之展延,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間六年內,參加學術活動之積分至少一百八十分以上,其中第一款、第二款之學術活動積分至少應達八十分以上。
二. 細項說明
|
|
原則 |
說明 |
|
第一款 |
參加委託學會主辦之學術研討會及聯合病例討論會,每小時一分。 |
依衛福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學術活動登錄時間,每小時一分。
聯合病例討論會由各贋復補綴牙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依序輪流舉辦,每年舉辦四次,每次二小時,每次採計二分。 |
|
第二款 |
參加委託學會舉辦之學術活動,擔任演講員,每小時三分。 |
依據演講員身分,並以演講時間計算。 |
|
第三款 |
參加國內各醫學院、醫學院牙科校友會、醫學中心所舉辦之贋復補綴課程,每小時一分。 |
全國各大醫學院校友會等舉辦之學術活動,於衛福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上登錄課程。 課程題目與內容須符合贋復補綴範疇(參見表一)。 |
|
第四款 |
參加牙醫學系教授與贋復補綴學有關之課程,每小時一分。 |
以學校系所課程表為依據。 |
|
第五款 |
參加中華牙醫學會年會,以大會所發學分之三分之一採計。 |
依衛福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登錄之課程紀錄採計。 |
|
第六款 |
參加國際性贋復補綴牙科學術活動,每小時一分。 |
檢附國際學術會議之議程表及參加證明(Certification of Attendance)。 |
|
第七款 |
參加國內其他專科醫學會所舉辦與贋復補綴牙科學有關之課程,每小時一分。 |
依衛福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登錄之課程紀錄採計。 課程題目與內容須符合贋復補綴範疇(參見表一)。 |
|
第八款 |
參加委託學會認可之國內外年會、繼續教育課程公開演講,每小時三分。 |
為講員身分,並以邀請函或文宣資料為依據。 亦得以衛福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上登錄擔任課程講師紀錄。 |
|
第九款 |
於 中 華 民 國 贋 復 牙 科 學 會 期 刊(Journal of Prosthodontics and Implantology)刊登論文者,原著論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,各十分。共同作者,二分;其他著作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,各六分;共同作者,一分。 |
檢附刊登論文期刊影本及電子檔。 |
|
第十款 |
研究論文發表於委託學會認可之 SCI 雜誌,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,各十五分;其餘作者,每人三分。 |
檢附刊登論文期刊影本及電子檔。 |
|
第十一款 |
於澎湖、金門、馬祖、綠島及蘭嶼離島地區,或本部公告之山地離島、偏鄉或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執業,參加委託學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及聯合病例討論會之積分,以二倍計算。 |
檢附當年度於該地區服務證明文件。 |
資料來源
1. 115年9月11日: 衛生福利部牙醫專科醫師訓練計畫認定會第5屆第3次委員會會議
2. 112年5月2日: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
3. 110年7月2日衛福部公告實施:贋復補綴牙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
表一.贋復補綴課程之題目與內容表
|
贋復補綴課程之題目與內容 |
(一)診斷相關:缺牙、咬合學、顳顎關節障礙、咀嚼吞嚥、口腔機能障礙、高齡者、系統性疾病、癌症治療等。 (二)治療術式相關:固定義齒、部分式活動義齒、全口式活動義齒、覆蓋式義齒、植牙、治療計畫、顎顏面贋復補綴物、全口重建、跨科協同治療、數位技術、美學等。 (三)牙科材料相關:金屬、樹脂、陶瓷、黏著、顯微、雷射、贋復補綴物技工製作、數位材料等。 |